| 有這34種情形,保護中心暫停接收專利預審請求或取消備案主體資格 |
| 發布時間:2023-11-06 15:26:19 | 瀏覽次數: |
濟南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布了《關于規范專利快速預審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其中提到,濟南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申請的相關規定,實施備案主體名單動態管理,對違反專利快速預審業務相關規定的,采取予以警示、暫停接收預審請求或取消備案主體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 濟南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布《關于規范專利快速預審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
為發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提升濟南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質量和服務效率,特發布以下管理辦法。
濟南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規范專利快速預審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八條 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濟南市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二)屬于高端裝備制造或生物醫藥產業領域;(三)在該產業內有較高的影響力或較好的成長性;(四)技術具備一定的領先性,具備較高的創新能力,且重視知識產權工作;(五)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滿足濟南中心公布的其他備案條件。
第十九條 在濟南中心預審階段,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警示: (一)一個季度內,預審案件不合格比率達30%及以上的;(二)一個季度內,權利要求存在新穎性問題的預審案件達2件及以上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警示的情形。 第二十條 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階段,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警示: (一)專利正式申請文本與濟南中心預審通過文本不一致;(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請;(三)在收到濟南中心預審通過結論后,未有正當理由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2個工作日)未進行正式申請;(四)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后未能在申請日當日,最晚次日內完成網上繳費和錄入申請號;特殊情況已與預審員反饋、系統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五)在未收到濟南中心預審結論前,對該案件進行正式申請;(六)正式提交的申請文本中新出現明顯的形式缺陷問題; (七)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階段,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的,予以警示: (一)在初審階段,因專利請求書、專利代理委托書或實質審查請求書中申請人、發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誤而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補正通知書的;(二)在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進行著錄項目變更的;(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的;(四)未在《承諾書》的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的;(五)違反《承諾書》的規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六)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案件加快標記被取消的。 第二十二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接收預審請求三至六個月: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任一規定三次及以上的;(二)委托非本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撰寫專利的;(三)其他不符合濟南中心快速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預審申請行為。 第二十三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濟南中心暫停接收預審請求半年以上: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二)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濟南中心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三)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四)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暫停接收預審請求,在恢復預審服務后,一個自然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三)項、第二十三條任一規定的;(五)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材料,包括備案申請表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提交虛假的生產經營研發證明或無法證明研發記錄;(六)備案主體以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為期主營業務;(七)備案主體預審申請合格后獲得授權,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5件且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八)代理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異常狀態,或國家、省、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該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九)存在假冒專利行為,并且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十)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十一)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十二)其他不良行為,影響較大的。
來源: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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