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的“一年隔離期” |
| 發布時間:2025-02-19 15:29:28 | 瀏覽次數: |
|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該條款的設立有兩重含義;一個是考慮到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期滿未續展的商標可能已經在市場上投入使用,并或多或少的產生有一定的影響,為了避免市場上同時存在不同主體提供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有必要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完全是站在市場消費者的角度考慮。另一重含義是考慮到商標注冊人忘記續展的情況;商標注冊人使用十年的商標如果忘記續展,對注冊人來說損失會比樣大,同樣還會影響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原注冊人如果能及時發現商標已失效,就有了優先注冊的權利,挽回其因為忘記續展而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同時也是對老品牌資源的眷顧。 而在商標實際的審查中,目前,審查員以《商標法》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為由駁回的情況并不是特別多,大多還是要以案情的需要來決定是否使用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為由來駁回申請商標,這一點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不再存在,在此種情況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沖突問題。特別是在先商標構成惡意搶注他人商標被宣告無效后被搶注人的申請注冊,更加應該不受“一年隔離期”的限制。 因此,作為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應當合理核準注冊的情況下如果遇到以《商標法》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為由駁回的情形,應該通過駁回復審程序積極挽回自己的商標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在對《商標法》結合實際情況不斷的修改完善中,未來,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可能將不存在“一年隔離期”,不再構成在后商標注冊申請的障礙,商標注冊的道路將更加暢通。 來源 | 圖邦商標 聲明 | 部分圖文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侵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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